2016-11-08 弼马温 支农调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简称《“三权分置”意见》)。一直以来,各方围绕着土地确权之下的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交易、土地金融化等有很多争议。不少学者对这个事情持批判态度,认为土地确权下的一系列操作实质就是走向土地私有化道路。而中央政府的各种文件又一直都没有明确说要搞土地私有化,相反还一再强调维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民家庭承包权。那么,这个《“三权分置”意见》的出台究竟说明了什么呢?
首先我们需要注意,中国小农村社经济社会有两大特点:
其一,农业以农民家庭劳动力过密化投入为主;
其二,土地产权以社区(地缘血缘关系)为边界,而非完全的以家庭私有化为边界。
尽管解放前农村土地是私有的,可以自由买卖,但在当时中国这个人多地少资源极度紧张的农业社会,土地所有权难以集中,使用权则更是向中农富农分散。自宋朝以来,中国人口过亿,在巨大的人口压力下,小农村社的乡土社会逐渐形成,豪强大族得以抑制。乡村治理基本上皇权不下县,传统乡土文化开始重视宗族伦理道德,社仓、书院、宗祠这些机构组织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乡土社会,乡规民约发挥主要作用。所以,清末民初人口超过4亿,人口密度更高的南方地区地主就很少了。那时,很多自然村往往有好几百年的历史,一般以几个大姓家族为主,往上推算来算去可能都一家人。以致,村社的土地有部分自然慢慢的集中由宗族代表(一般是村社中文化道德的权威乡绅)来管理,收益用于村社公共事务为多。引用温铁军教授的说法:“学田、河田、庙田、族田等则在性质上属于不同类型的村社‘公地’,因主要对社区内部成员出租、用其地租收益来维持农村的基本公共品供给,而不存在根据西方个体理性为依据来批判的‘公地悲剧’。”不仅如此,村社内土地的租佃权,本村人具有无可置疑的优先权,这就是某种天然的成员权。
那么,一个村社和另一个村社之间,必定存在血缘和地缘的边界,经常为了土地和水源发生争执甚至械斗。正是因为土地产权以村社为边界的这个独特性——在过去的阶级话语中可能被叫做“小封建堡垒”——以致每一个村社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体现为差序格局那样的伦理治理关系,既不同于法制治理下的现代企业组织,也不同于土地产权以家庭为边界的现代农村社区。

新中国成立后开展土改运动,曾经试图跨越村社之间调整土地,实行土地的人均分配,结果遭遇了农民极大的抵制。说明这种历史形成的土地权利习惯,即使是法令也无法更改。土地只能在村社范围内实行平均分配,只有你是这个村社的一员,你才有成员权的资格。后来,国家搞了社会主义改造,农村也推行合作化、集体化运动,就把农民家庭的土地私有权收归为集体所有。到人民公社稳定后,确定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核算制度,仍然不敢越过村社所有的范围。再后来,到了改革开放实行大包干搞家庭承包制,也仅仅只是把队为基础的核算制度降低到家庭核算,以家庭为基本生产核算单位,而不是队为基本生产核算单位。这个时候,小农经济又回来了。只不过,这个虚化的村集体取代了过去的“宗族共同体”或者地主,但村社成员权还是一样的继承下来。在村社这个范围内,每个家庭彼此之间就是私有的,相对于整个外部市场和外来人,村社看起来才是集体的,土地产权依然以村社为边界,个人没有权力把自家承包的土地卖出去。
再后来又发现,即使是村集体也没有权力决定是否能够把村土地卖出去,哪怕全体村民都同意。只有国家才有权力决定是否征收村集体的土地,不叫买卖,叫征收。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村社土地的农转非权限被以国家名义强行上收至各级地方政府,导致土地产权以村社为边界这一历史惯性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打破了。不仅如此,更重大的变化还在于,即使那些偏远农村地区的村社集体土地没有被征收开发,但外出打工的潮流破坏了传统小农村社家庭劳动密集投入的农业生产方式。由此看来,所谓集体所有权跟国家制度或政策安排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中国农业已经普遍出现资本主义地租的情况下,大量农民家庭已经不经营农业而是出租土地(参看笔者《对农民问题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权,无非就是保护农民从土地分享地租收益的权利。集体所有制就是土地产权以社区为边界,但国家却限制集体土地买卖自由权,所以农民集体所有权本就残缺,准确说国家实行的是一种不让农民自由失去土地的制度,以前是让农民有地种,现在和未来则是强行保护农民享有地租收益。在农民家庭不将主要劳动投入农业时,土地产权的社区边界这种历史传统就没必要保留了。
《“三权分置”意见》的出台,大凡此类范畴的法权改革,本质上只是对已经萌芽发展的生产方式事后追认的一种表现。也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农村中深化的压力体现,作为社会发展的一种侯症,人们难以用因果逻辑来解释为什么会出台。或者,它的出台可以理解为社会各阶级博弈妥协的结果。保留农地事实上已经虚化的集体所有权,不允许私人自由买卖,其实就是保障了国家在处理农地上的权利,比如便于征地。保护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权,相当于是在国家无法为农民提供社会基本保障的情况下,把土地的地租收益权利留给农民。保护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交易,那就是承认资本和市场在农地上的部分权利,不能光有国家和农民的权利啊。这大体是个国家、农民与资本的多重博弈的结果。
作为农村外来的各种利益主体,无论是资本还是政府还是中产阶级,他们都是市场化、认同契约交易和法律保护,因此,各方博弈下他们就给农村这么一个制度供给。一句话,方便资本介入,好交易。根据测算,平均每亩地的确权成本大约60元,土地确权至少花费千亿之巨。可以说,法律制度都是为资本和市场而建,花的钱却是老百姓的。至于那些揪住三权分置是什么土地私有化、集体化的纷争都是自作多情,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庸人自扰罢了。比如秦晖和吕新雨两位教授就此有过论战,秦晖认为分家是共识,怎么分是问题。相比,我觉得秦晖先生诚实,还是右派可爱啊。秦晖跟她老婆金雁的研究结果是,斯托雷平改革农村公社分家不公平。至于,以秦的逻辑,中国农村改革,也是迟早要分家的,怎么分,不要权贵化就好。大体来说右派也就这样的认识了,但即使如此也好过小资左派知识分子。因为,后者往往连现实都不承认,揪住虚化的、早已不存在的集体化当做救命稻草,喋喋不休,毫无思想理论创见。从大包干到三权分置,其实一开始就是按人头公平分家的,后面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保持长久不变,这都不是问题。
问题的关键在于,无论农村土地是私有化还是集体化,甚至国有化,都不能脱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决定的社会性质来谈,把它单独拿出来讨论对农民来说没有实质意义,农民及农民工最终的命运并不由这个土地制度来决定。列宁在革命时期,回应农村土地问题时,也只是说重点在于没收地主贵族的土地,至于革命成功后农村该实行什么土地制度,那得到时候再看农村阶级力量的对比。比如中国革命后,所谓农村搞集体化、合作化,那前提得是工商业资本国营改造全民所有,国家承担建立全面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80年代开始搞的大包干,秦晖教授认为这是给了农民分家的退出权。如果反问一句,假设给你那点土地,你愿意回到农村吗?改革开放时四千万知青哭着喊着要返城还不能说明问题么。温铁军教授则认为本质上那是政府甩包袱退出,事实上后来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确实全面解体了。所以,温先生要讲国企改革应该学农村改革,全民所有工商业资本应该人人有份。在如今这样一个农业产值不到10%,农民户籍人口将近70%的大条件下,无论讲什么样的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民来说都是扯淡啊。
当今关于这个《“三权分置”意见》的出台有太多争议,热闹堪比当年俄国斯托雷平改革时期,当然也值得对比研究。斯托雷平改革后200多万农民退出农村公社,分家博弈下来农民还是吃亏的,约十年后爆发二月革命,接着十月革命。重要的问题不在于这些改革法令,重要的是社会心理和历史阶段的相似性。也有不同,相比那时俄国农民的激进,现在中国农民不怎么关心,你来或不来确权,我的地租,还是那么一点点,不多一分,也不少一分。一种生产方式相应的分配关系才是根本问题,地租,利润,工资三位一体,搞清楚这个,就不要玩这权那权、这化那化的概念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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