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徐宗阳
资本下乡的动机
2015年8-9月,笔者在华北地区的连川市进行了多次实地调查。连川市位于华北地区中部,属于黄河冲击平原。全市总面积9000平方公里,总人口600余万人,耕地面积1000万亩,是传统的粮食产区,粮食作物主要是玉米和小麦,一年两熟。
实地调查涉及连川市的3个县(区):新关区、新康区和平成县。新关区下辖4个乡镇(街道),人口11万人;新康区下辖4个乡镇(街道),人口15万人。这两个区均靠近连川市辖区,产业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其中新康区专设现代农业科技园,入园企业20余家。平成县距连川市界35公里,下辖14个乡镇(街道),总人口50余万人,为连川市内的产粮大县。本文的调查所涉及的工商资本均分布在这3个地区,具体情况参见表1。

上述农业公司有如下共同特点:
第一,从经营者及原有产业来看,经营者均来自于连川市区或者连川市辖各县(区),为“外来”工商资本,原有产业多与农业无关。
第二,调查发现,八家公司均未出现土地撂荒、“圈而不种”的情况,但他们普遍遇到了经营管理方面的困难,基本处于不赚钱、“白忙活”的状态,即使有些公司在某个年份略有盈余,也都将盈余投入到了下一年的生产之中。
本文重点分析兴民农场。原因在于:
首先,该农场规模巨大,机械化程度高,种植作物为粮食作物。相比于其他种植经济作物的小规模农业公司,兴民农场更有代表性。
其次,虽然这些公司普遍经营困难,但兴民农场在这些公司中还属于“经营不错”的案例,当然这与农场本身享受的政府补贴和项目资金有关。
再次,下乡机制更加复杂。不同于工商资本自主下乡务农,兴民农场下乡与政府引导有关,这更便于我们观察其中政府、企业和乡土社会等多个主体间的互动。兴民农场是连川市内最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农场,位于新关区大屯镇。老板王龙飞是连川市冬安县柳镇王庄村人,冬安县柳镇与新关区大屯镇接壤。他成年即离开王庄村,先在连川市从事房地产业,现从事医疗器械生意,之所以下乡务农是源于与大屯镇政府的一次“协议”。
大屯镇的书记王宝晨也是冬安县人,与王龙飞是同乡,且私人关系不错。王宝晨找王龙飞帮忙,在区镇政府的引导下,兴民农场一次性将联华集团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规划占用的耕地全部流转,流转后的土地只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以降低企业的赔偿。作为回报,联华集团每年为兴民农场支付每亩地300斤小麦的“补贴”,新关区政府为兴民农场提供每亩地200元的“流转奖励”并连续补贴五年。除此之外,连川市和新关区农业部门每年下达到兴民农场的各类项目资金有100万元左右。王龙飞坦言,之所以接受这个协议,是因为补贴较多,在此基础上进行农业经营可以赚钱。
兴民农场流转的5600亩地涉及七个村庄,分别是白村、石村、楼村、顾村、刘庄、秦庄和大果树村。其中,白村、石村和楼村因联华集团的项目具有危险性而全村拆迁,实现了集中居住,剩下四个村的耕地各被流转一部分,农民并未集中居住。兴民农场固定投入近2000万元。农场的机械化程度高,有拖拉机11台、小麦收割机10台、玉米收割机6台、播种耧30台、粮食烘干塔1座,除打药和浇水之外,其他环节均已实现机械化。
兴民农场的案例显示,资本下乡并非纯粹为了政府补贴与项目资金而来,这只构成了他们下乡的前提条件。与文献中动机不纯的解释相对比,我们发现,工商资本下乡确实存在动机不纯的问题,但我们不能就此否认工商资本进行农业生产的愿望,同时,他们确实也进行着农业经营,并没有出现“圈而不种”或“毁约弃耕”的现象。以下我们进入到工商资本具体的经营管理环节,来考察资本下乡为何会出现经营困难的状况。
“分包制”与“家庭经营”
事实上,工商资本始终要面对以何种方式组织生产的问题,为此工商资本进行了各种制度尝试,比如早期的“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周立群、曹利群,2001)。这种契约形式较好地解决了土地分散化与生产规模化的矛盾,但却经常面临违约问题。为了应对这类问题,在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中出现了“反租倒包”的经营形式。对于这种形式,学界有不同的认识。
一方面,有研究指出,“反租倒包”作为一种“准一体化”的经营方式,可以降低农户的违约诱惑,有利于契约关系的稳定,在整体上优于“公司+农户”(吴德胜,2008)。
另一方面,有学者指出,“反租倒包”其实是将家庭经营变成了“集体经营”,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明反租、暗倒包”等村级组织做大的问题(陈锡文,2001;刘守英,2001)。企业农业意义的资本下乡可以视为“反租倒包”的一种形式,至于“反租倒包”之后企业如何开展经营,是进行规模经营还是其他形式则又有所不同。
从经营管理的角度去考察资本下乡为何在经营中困难重重,需要我们对农业公司的经营实践进行具体分析。工商资本在流转大面积土地之后,最初面临的问题便是如何开展生产,他们通常采取统筹统管的“大生产”方式,即统一组织生产,并使用自己最熟悉的一套公司化的管理方式来对农场进行管理,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会遇到很多困难,普遍导致农业公司亏损。遭遇困难之后的农业公司并非“毁约弃耕”,而是开始调整经营策略。
我们以一个实际的例子来说明。为民农业公司流转土地1240亩,其中460亩用于种植果树,还建有智能温室10个、日光温室32个用于种植反季蔬菜。在公司经营大棚的第一年,雇佣本地村民进行种植,村民每天工作八小时、上下班打卡。企业式的工作时间安排并未收到好的效果,反而在经营中出现了各种“出工不出力”的问题:村民在自己的大棚里一天可以做完的工作,在公司里三天才能做完;在没有检查的情况下,村民整日聊天,导致公司第一年亏损。第二年,为民公司调整策略,将所有大棚改为承包制,每位村民负责一个大棚的所有环节,保底产量之后的超出部分,按照工人四成、公司六成的比例进行分配。结果,第二年的经营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显然,由于农业产业的特殊性,村民劳作的速度和质量确实难以监控,在这个过程中村民易于偷懒。解决监督困难的方法是以分包制的方式来提高村民生产的积极性。从实践层面看,分包制中“包”的逻辑仿佛是一种普遍起作用的东西,以分包制的逻辑解决监督困难并组织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的做法在本地的其他企业中也普遍采用。
分包制
我们以兴民农场为例来考察分包制在粮食生产中的应用。兴民农场的规模比为民农业公司大,农场流转土地5600亩,王龙飞将其划分成27个大小不等的“土方”,每方面积在100亩-200亩不等,他称之为“包方制”。在包方制的组织方式下,农场主提供包括机械在内的全部生产资料,承包“土方”的农民基本上只出劳动力。具体分工方面,农场主承包给农民的土地并非由农民自由耕种,而是在农场主的干预下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承包人需要按照农时对所承包土地进行田间管理,如打药、浇水等,人手不够需要自己雇工,雇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收益分配方面,所有的收益归农场主所有,承包土地的农民可以得到平均每亩300元的管理费。这种组织方式既不同于租佃制,也不是完全的劳动力雇佣,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产物,这种组织方式在明清和民国时期曾经盛行于我国北方农村,有学者称其为“分益雇佣制”。包方制与分益雇佣制的相同之处在于,农场主(地主)“包”的是农民的“劳力”或者称为“工”,而非产量,因此“分益雇佣制”也被称为“包工制”。两者的最大不同在于收益分配,“分益雇佣制”的收益分配多以粮食结算,采取总量分成的形式,常见的形式为农民、地主“三七分成”,这可以保证农民劳作的积极性。但包方制的收益分配却是以货币结算管理费,承包人领取的是工资,农民看起来是在为农场主“打工”。
包方制产生的问题是:以发放工资的形式进行收益分配如何保证承包人生产的积极性?换言之,兴民农场为什么不用总量分成或者包产分成等更具有经济刺激性的分配方法呢?同时,这个问题也是兴民农场在分包土地之后如何对承包人进行管理的问题。与工厂的考核方式类似,兴民农场使用了一套对承包人管理环节进行打分的考核办法。
首先,管理环节并不确定,而是根据农时,存在几次管理环节即打几次分。
其次,每一环节均按照百分制计分。
再次,总分的比例为管理分占60%,产量分以亩产排名,占比40%。
最终,以两项分数相加,对所有的承包人进行排序,第一名可以拿到每亩360元的管理费,最后两名只能拿到每亩260元的管理费,并失去下一年的承包资格,下面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
王永辉是兴民农场的承包人之一,他经营的“土方”面积为120亩,主要由他和他老婆两人管理,管理环节为打药、浇水和收割。两人忙不过来的时候会雇工,2014年雇工的花费在5000元左右。在2014年的承包人大排名中,王永辉排名第一,得到了最高的管理费——每亩360元,以此计算,他承包土地的纯收益为38200元。对于王永辉管理环节的打分情况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到,2014年王永辉需要负责的管理环节为七项,这对于所有承包人来说都是相同的,所有承包人都在一个时间段内进行同一项管理工作,由农场主和技术员来打分。总分的计算方法是将管理分的平均分乘以60%,再加上40%的亩产分。承包人的管理质量和亩产得出的分数直接与自己的收入挂钩,排名不好还存在被淘汰的风险,这种“弹性”工资具备一定程度的激励作用,承包人并不仅仅是“为农场主工作”。那么,为什么一定要用打分的方法,并设置如此的分数比例呢?这与5600亩土地的肥力等级密切相关。
一方面,5600亩的土地规模巨大,其中存在着流转前村庄的一、二、三等地,还有被复垦的农民宅基地,土地肥力不一致。人为划分的“土方”没有考虑土地肥力的高低,所以在承包人的一方土地内,也存在着土地肥力的差异,27块“土方”的情况都不相同。比如,王永辉的“土方”中就主要是一等地。更重要的是,如果单纯按照亩产排名来分配收益,意味着拥有更高肥力土地的人能以较少的劳动获得很好的排名和收益,在这个过程中,地好的人“沾了光”,地不好的人就“吃了亏”,这不能为所有承包人所接受。因此,设置如此的分数比例,降低了产量的重要性,提高了承包人努力程度的考核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拉平收入的作用。这是因为认真完成每一个管理环节,就会得到较高的管理分,而且管理环节做得好,最终也会反映到亩产量上。
另一方面,如果在收益分配环节一定要使用包产分成或者总量分成等方法,则会出现一些非常繁琐的结果。使用包产分成的方法,不同肥力的土地会有不同的产量分成标准,则必须将5600亩土地按照肥力等级重新划分为“支离破碎”的小块,这对于农场主和承包人来说管理的难度会大大增加。更进一步,按照土地肥力划分出“土方”之后,如果采用总量分成的办法,承包人为了更高的收益则会争相去承包一等地,肥力较差的土地就会出现无人耕种的现象。
因此,包方制的组织方式和打分制的管理方式确有其现实合理性,也具备一定程度上的激励作用。从结果上看,兴民农场的产量也较高,部分土地甚至可以保持小农家庭经营的亩产水平。而且,打分比例的划分,既重视过程,也注重结果,并不仅仅是一个追求高产量的“经济逻辑”,更蕴含了乡土社会中一种独特的“公平逻辑”。
但仔细分析,包方制的组织方式和打分制的管理方式存在着诸多制度“漏洞”,并不能自行发挥作用,特别是与包产量的方法相比,显得过于“温情”和“繁琐”。
第一,从包方制的生产激励来看,弹性工资的激励有一定的“上限”,这无法保证承包人像对自家耕地一样来对自己的“土方”进行耕作。换言之,因为包方制下的承包人也并非完全为自己生产,所以包方制对生产积极性的激励作用不可能比得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第二,不设保底产量的做法隐含了一个看似不能解决的风险。我们假设农业生产中的一种极端情况,当27个承包人共同“捣乱”,将所有土地的产量压缩为正常产量的一半,他们在这种体制下依旧可以拿到管理费,但这种情况对农场主来说意味着亏本。
第三,对管理环节的检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即通过肉眼观察的方式去给承包人的农田管理技术打出高分和低分,这极其依赖农场主和技术员的主观判断。比如,再精通农业的技术员也很难通过科学的评判手段去衡量任意两位承包人浇水技术的高低,且对27块“土方”的检查本身也不是一个轻松的工作。
第四,从包方制的奖惩机制看,开除的做法其实并没有多大的惩戒作用。农场主固然可以在收获时节将那些不认真劳作的承包人开除,但是承包人依旧可以拿到自己的管理费。更重要的是,由不认真劳作所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只能由农场主承担。那么,包方制和打分制依靠什么来发挥作用呢?这需要从承包人是哪些人,他们与农场主的关系去考察。
家庭经营
兴民农场内部人员存在着多种社会关系,具体见表3。

通过表3,我们可以分析兴民农场内部存在的几种社会关系。
首先是宗族关系。王龙飞的老家柳镇王庄村是一个单姓村,承包人中所有的王姓农民都是其族内的“伯叔兄侄”,他们之间也互相熟识。虽然大部分人彼此的关系已经出了“五服”,在严格的宗法意义上并不算“一家人”,但王庄村历史较短,人口较少,“从建村到现在只有17服历史”(王庄村书记王长辰语),村民之间的关系相对来说较为亲近,比如同辈之间仍以“七服”或“八服”兄弟相称。
其次是权威关系。在兴民农场中,王长辰的地位非常特殊,他不仅与农场主和承包人存在宗族关系,还担任王庄村的支部书记和村主任长达20年,对村民有着特殊的影响力。27位承包人中有21位是王庄村民,都“响应书记号召”参与农场经营。除此之外,“村两委”班子中还有其他人也在这个农场中工作。
再次是熟人朋友关系。承包人中除王庄村的村民外,其余几位都是农场主王龙飞的朋友以及亲戚、熟人推荐的。这种由各种特殊关系组成的农场,相当于将原有村庄的宗族关系、权威关系以及熟人朋友关系等一套社会结构“复制”到了一个位于“外地”的企业之中,换句话说,农场里面的所有承包人都是“自己人”,甚至在更大意义上,兴民农场就是一个“大家庭”。
那么,这些社会关系与我们关心的农业中的监督问题存在怎样的关系呢?
第一,社会关系本身是一种遴选机制。只有在熟人关系中才能进行遴选,在陌生人中,雇佣很可能是“一锤子买卖”。本文的研究发现,虽然兴民农场在选择承包人时非常注重社会关系,但承包人中的王姓村民并非简单按照与王龙飞或者王长辰的“亲疏远近”来排列,即选择承包人并非按照宗族关系由近及远。王长辰利用自己熟悉村庄情况的优势,在熟人中进一步遴选承包人,其标准更加注重承包人的人品、农业技术全面性以及家庭规模的大小。人品好可以保证干活踏实,不会捣乱。农业技术全面意味着经营“土方”的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家庭规模的大小更加重要,因为单个承包人通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个“土方”的管理工作,人手不够的时候只有雇工,但雇佣不认识的人同样存在监督问题。因此,较大的家庭规模意味着承包人在雇工的时候可以首先将自己的家人和亲戚叫来帮忙,这相当于克服了难于监督的问题。用农场主的话说,“你(指承包人)打药打不完了,你让你爸、你叔来,他们会给你把药倒地上聊天去?”在这个意义上,兴民农场利用了家庭内部利益高度一致的特点,将承包人的整个家庭牵入其中,从而克服了监督问题。这些“土方”看似是一个个承包人在经营,其实在这些“土方”之上的是27个家庭的共同协作。
第二,熟悉的社会关系本身面临的监督问题相对较小,其中有脸面、人情等因素在发生作用。换句话说,在实际的农业经营中,不会出现大家全部消极怠工的极端情况,我们在上文假设的那种不能解决的风险基本不会出现。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王长武和王长君都是承包人兼长工,两人的承包地紧挨着,且都属于这个农场中土地肥力较好的田地。2014年兴民农场第一年种玉米,王长君的“土方”亩产1000斤,王长武的亩产980斤,相差20斤。最后的产量分定在了同一个分数,都是90分。但王长武觉得特别不好意思,他几次去找农场主王龙飞,要请农场主吃饭,就因为亩产少打了20斤玉米。王长武说:“都是亲戚,种的不好,以后怎么见面啊?差那20斤玉米,真不是因为我懒,但就觉得丢不起这个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对于承包人来说,弹性工资的激励作用确有其上限,这个上限就是得高分、多领管理费,但上限之“上”还有社会关系在发生作用。承包人种植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他们与农场主之间关系的维持或破裂。对于脸面、人情的考虑,在熟悉的社会关系之中更能发挥作用,应用于农业生产的领域,表现为农场主更倾向于相信承包人的努力程度,承包人也为了不辜负这种信任而保证劳作的速度和质量。最终,监督问题在兴民农场内部表现得并不明显,基本上不存在消极怠工的现象。由此可见,包方制和打分制其实是依靠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在发生作用,农场主和技术员所谓的“检查”和“打分”并不是真正解决监督问题的关键。
对兴民农场的组织方式、管理方式以及社会关系进行分析之后,我们更加关心如此安排的深意何在。对于一个身处邻县的农场,为什么一定要把老家村庄的“自己人”都叫到邻县农场进行经营呢?
第一,地理位置接近。冬安县柳镇王庄村和新关区大屯镇兴民农场相距十公里,邻县之间有公交车,车程30分钟左右,往来较为便利。
第二,资本下乡的特殊处境。虽然王龙飞的承包人都住在邻县,但相比之下,寻找新关区大屯镇的本地农民来承包“土方”显然更为经济。舍近求远的“苦衷”在于资本下乡的特殊处境。
我们发现,工商资本“生发于本地”还是“外来”,这其中有着巨大的区别。对于王龙飞来说,在大屯镇他是一个陌生人,没有办法依靠熟悉的社会关系来挑选那些人品好、技术高的承包人。即使本地的“种田能手”找上门来,他也觉得对其无法信任,一旦出了问题很难进行规制和管理。资本下乡的这种“外来性”导致了工商资本对乡土社会并不信任,为了内部经营的成功,他们尽量不使用本地人而更倾向于依靠“自己人”。
更有意思的是,在“自己人”组成的包方制农场内,也有着难以解决的问题。
首先,这些承包人兼长工不同于单纯的承包人,除了要经营自己的“土方”之外,他们还要承担农场中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与他们在自己“土方”上勤勉努力形成对比的是,在这些日常运行工作中,他们无一例外都表现得比较懒惰,使得农场的常规建设进展缓慢。
其次,承包人共同使用的公共物品——用于打药的药筒、用于浇水的橡胶管和用于搬运粮食的卡车——损毁严重,经常需要更换。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外来”资本下乡地理位置相对较远,无法使用“自己人”或者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才能使用“自己人”,因此只能选择使用本地劳动力。本文兴民农场的案例在“外来”方面有其特殊之处,这表现在,农场主的老家与农场的距离非常近,使得他只需付出很小的成本就可以将自己熟悉的村民“搬到”农场中。与前者相比,兴民农场确实非常“特别”,这个特别之处对农场经营而言是一个有利因素。本文想要强调的是,如此有利的因素,也未能缓解兴民农场的困境,在这样的逻辑下反观那些尚不具备如此有利因素的工商资本,则可能会面临更多的困难。
综上,兴民农场像大屯镇的一块“飞地”,形成了一个独自运行的体系。针对大规模土地的分包制“放活”了经营权,明晰了生产责任,起到了激励生产积极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偷懒等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工商资本的经营实践中,我们看到了“家庭经营”的影子。本文的“家庭经营”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农场主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宗族、熟人、朋友关系,将两者组合成某种意义上的“大家庭”;
二是指承包人和雇工之间的关系,挑选家庭规模较大的承包人来经营农场,实际上会将承包人的整个家庭牵入农场经营之中,即使不找家人来帮忙,承包人和雇工的关系也非常熟悉。因此承包“土方”的看似为一个人,其实是一个家庭。
正是“家庭经营”的重要作用,使得兴民农场监督难度弱化了,实现了较好的内部经营。总之,仅仅从监督困难的角度来理解资本下乡的失败并不能形成一种较为普遍化的解释,工商资本可以通过调整经营策略和利用乡土性的社会资源来应对这种困难并生存下来。本文发现监督难问题并不仅仅是由农业产业的特殊性造成,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工商资本的“外来性”。
“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
上文分析表明,资本下乡可以通过分包制和各种社会关系较好地解决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带来的问题,实现比较成功的经营管理。但一个实际经营的农场不能生存于“真空”之中,内部经营问题的解决并不意味着资本下乡能顺利进行,其具体的生存状况还受到外部社会环境的影响。“经营之外”的问题,特别是工商资本与乡土社会的互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本下乡能否顺利进行。下文用发生在兴民农场的三个事例进行分析。
阻拦收割
2014年6月初,兴民农场正在进行小麦收割的机械化作业,进行到楼村原属耕地范围时,楼村几十位农民挡在收割机前不允许收割,理由是上半年的流转费没有到账。按照合同规定,兴民农场每年5月30日和9月30日分别支付上半年、下半年的流转费。王龙飞在现场给农民出示了汇款单,说明流转费已经转账到楼村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但楼村村民并不相信汇款单,依然不准收割,并要求延误几天就要先交几天的“延误费”。收割作业当天被迫暂停。
第二天,王龙飞找来乡镇农业经管办的工作人员和楼村支部书记楼加诚协调。楼书记向农民说明情况:流转费已经到账,正在根据各家各户的流转面积进行分配。农民这才撤离。后来,楼加诚凭借为兴民农场摆平这件事情的功劳,向王龙飞“借钱”两万元。王龙飞不仅答应借钱,还赠送楼加诚每年20亩土地的流转费,相当于“感谢费”。
经过事后了解,这个事件是楼村支部书记撺掇农民制造的,并通过摆平事件的方式达到了自己“借钱”的目的。这个事件背后的问题是,楼加诚为什么可以撺掇农民参与到这一事件之中?显然,兴民农场并没有支付“延误费”,楼加诚也没有将自己得到的“感谢费”分给农民,农民并没有通过楼加诚的行为得到任何好处。那么农民为什么能被动员起来阻拦小麦收割呢?
首先,楼加诚对于农民使用了何种动员技巧和话语我们不得而知,但比较确定的是,这些农民并不知道自己在这一事件中充当了楼加诚的“工具”。
其次,流转费并非没有到账,而是处于“经办”过程中。王龙飞出示了明确且有公信力的证据,即汇款单,但这并不被农民接受。
最后,楼加诚和乡镇工作人员出面,农民相信了流转费正在分配,问题得到了解决。
面对同一事件,即流转费已经支付,只是还没有发到农民手上,农民选择相信楼加诚而不是兴民农场,这表明乡土社会与外来企业对彼此的社会期待很不相同。
一方面,对于本地的书记,农民的期待是他会帮助他们自己解决问题;而对于外来的企业,农民的担心在于,企业并非本地企业,一旦经营不善很可能会“跑路”,这会导致农民自己的利益受损,相比于农民对村支书的信任,农民对兴民农场的不信任才是他们为“迟到的流转费”采取行动的深层原因。
另一方面,从王龙飞给楼加诚“感谢费”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出工商资本试图消除“外来性”的努力。作为一个外来企业,“落地”到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区域,没有任何的社会关系,我们很难想象兴民农场面对千家万户的农民如何能够顺畅地打交道,他们只能依靠与村干部建立关系,帮忙解决问题。因此,兴民农场处于一种相当无奈的境地,他们无法在短时间内改变农民对农场的这种期待,只能依靠村庄中的权威人士解决问题,这使得“感谢费”在某种程度上是“必须花费”的支出。
从工商资本与乡土社会的关系来看,这一事件发生的根源在于,工商资本和乡土社会之间是一种互不信任的“基底关系”,特别是在乡土社会对工商资本这一维度上,楼加诚只是“利用”了这层关系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这种不信任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资本下乡的“外来性”,它给农业生产经营带来了直接影响。
路权纠纷
兴民农场的流转合同规定,土地流转期间(2012-2029年),兴民农场可以无偿使用农场范围内的道路和沟渠。兴民农场正式经营之前,将原有村庄的田块和沟渠进行了整理,以方便机械化作业,但对于那些位于田块之间、附近村民经常使用的道路,兴民农场并没有填平,以方便农民出行。在正式经营之后,兴民农场在各大田块的北边和南北向道路两边种植了10万多棵树苗,以扩大农场的收益。
农场南部流转来的1200多亩土地原属于大果树村,大果树村“村霸”李石头在未经农场许可的情况下,带领村民在农场内部的东西向道路上种树2000多棵,影响了农场作物的生长。兴民农场以合同规定道路归农场使用为由要求李石头把树全部砍掉,而李石头则认为,这条道路属于大果树村,土地流转了,路没有流转。双方争执不下,最终经大屯镇政府工作人员出面调解,兴民农场支付李石头三万元钱,要求李石头将树全部砍掉。
但李石头对此调解并不满意,在这件事情过去一个多月后,李石头将兴民农场在南北向道路种植的2000多棵树全部砍掉,堆于路中间。
在什么样的土地上、谁可以种植何种作物,在北方村庄内部有着比较明晰的惯例。当然,在路边、田埂或者沟渠边上一些比较“模糊”的公共地带村民也会有争执的情况。在这一案例中,按照流转合同的规定,农场内的道路有着清晰的界定,即“道路、沟渠归兴民农场无偿使用”,这并非村庄内部的“模糊”地带。但是李石头有意将这块界定明晰的地带变得“模糊”。他的说辞是“这条道路本来就是我们村的,土地流转了,路没有流转”。其主张是否认农场的边界,明确村庄的边界。最后的结果是,兴民农场以远高于树苗成本价和人工费“赔偿”了李石头,但他还另外砍掉兴民农场的2000多棵树苗。显然,李石头并不将兴民农场视为村落社会的一部分,而是以对待陌生人的规则对待兴民农场。
有意思的是兴民农场的反应,王龙飞不仅高价补偿了李石头的树苗和人工费,还在李石头第二次砍树之后的中秋节送了他两盒月饼,这些都是与农场经营无关的额外成本。兴民农场为什么不在受人“欺负”之后采取激烈的对抗行为或者“公事公办”呢?对此,王龙飞解释:“其实我就知道是他做的,但还是要感化一下,我们的最终目的是赚钱,但赚钱的前提是关系要处好”;“花钱买个平安吧,把他惹急了,他再组织更大规模的破坏活动呢?”工商资本来自外地,身处陌生的环境之中,面对“欺负”还试图去感化,其实也是在消除自身的“外来性”,不过这种努力并非能够即刻见效。在工商资本和村庄关系没有建立的情况下,村庄对农场的很多行为还是以针对陌生人的规则来行事的。
从兴民农场这种试图缓和关系但最终失败的经历来看,工商资本与乡土社会的“对接”存在问题。如果兴民农场为本地人甚至本村人创建,因“对接”问题产生的冲突可能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也能有更好的处理方式。这种“对接”问题的根源不仅在于资本的“外来性”,而且由于“外来性”导致这种问题无法得到很好地解决。
玉米“防盗”
2014年农历八月初,玉米已经开始陆续成熟。有承包人向王龙飞反映,附近村庄的老人和妇女有时会来他们的承包地里“拿玉米”。起初,王龙飞指示承包人将他们赶走即可,但随着玉米收割的开始,这一事件变得难以控制。越来越多的农民参与到“拿玉米”的大军中,在一方地上多的时候有两三百人,仅凭农场中的管理人员和承包人根本无法控制。农民“拿玉米”也并非明抢,有的人利用自己的耕地和兴民农场邻近的特点,在收割的时候先收割兴民农场的玉米,然后扔到自己的田面上,在收割自己的玉米时一起捡回;还有的人白天先在兴民农场的玉米地“拿玉米”,并装好存于某处,等晚上一并装车运走。最终大屯镇政府出动600多名工作人员,为兴民农场日夜看管玉米,为此,派出所还将石村的两名村民加以拘留。据估算,兴民农场2014年玉米丢失面积700多亩,直接经济损失七十余万元。
对于这一行为,兴民农场和当地农民的说法不一。农民的说法很朴素,他们认为流转土地后失去了作为食物的玉米,这不是偷抢,只是把收割后掉在地上的玉米捡起来,这是“拾穗权”。但兴民农场认为,拾穗权只是一个名义,虽然农民说的是只把收割过后掉在地上的玉米捡起来,而实际的情况是不管收割没收割,一拥而上地明抢。
在这个案例中,农民的行为是一种伴随着“拾穗”的偷抢行为,对于农民这种“违法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用素质低来解释,否则我们不能理解农民为何不去偷抢其他村民田里的玉米。先看农民所说的“拾穗权”。有学者指出,在清代的宝坻县、山东的馆陶县等华北地区普遍存在着拾穗、拾禾和拾花的风俗,这种习俗是村落内部照顾贫困村民的一种救济措施,有守望相助之意(王洪兵,2006)。也就是说,在乡村社会中,“拾穗权”本身有着具体明确的使用范围,即在村庄内部,贫困人口可以在别人收获之后捡拾地上的麦穗、棉花等用于补贴家用。但在兴民农场的案例中,“拾穗权”不过是农民的一种“借口”,换言之,为什么农民对于“拾穗权”的应用与传统并不一致?
这个事件的背后存在着“边界”冲突。
一方面是村庄的边界。虽然兴民农场已经流转了七个村庄的土地,但终究是“外来人”,对于村民来说,他们天然地认为这些土地属于他们村庄,因此流转后的土地依然可以拾穗。但兴民农场坚持认为,流转之后能否拾穗、由谁来拾穗应该由农场规定。
另一方面是物品的边界。有意思的是,村民以往在村庄中拾穗,可以清晰辨认出哪些是“拾穗”,哪些是“拿别人的东西”。
但在这个案例中,村民有意模糊了这种物品的边界,这也与工商资本的“外来性”有关。有村民提到,“一亩三分地的说法怎么来的啊?就是这个意思,要饭还得有个地盘呢,这就是农民的地盘,这就是规矩”。这种说法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当地农民的看法,在这种话语背后,指涉的是这里是他们的“领地”,工商资本需要按照他们的规矩行事,不允许“拾穗”是对既有惯例的破坏,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事态的扩大化。总之,农民对于“拾穗权”的应用与传统不一致的行为,与工商资本的“外来性”有一定关系。
工商资本的“外来性”也导致了上述问题难以解决。在传统村庄中,破坏庄稼,或者以拾穗为名偷抢庄稼的情况也有发生,为了保护庄稼,村落内部或者村庄之间都有“青苗会”、“看青会”等组织出现(周健、张思,2006)。但工商资本的特殊处境——即因为它来自外地谁也不认识,所以无法真正落地于乡村,使得它很难利用这一传统的办法来解决偷抢庄稼的行为,而只能依靠基层政府。
有研究指出,华北地区的拾穗习俗,本身就是反映乡村秩序的“晴雨表”:每当乡村社会繁荣、村落关系和谐的时候,拾穗习俗得以顺利进行;但当乡村社会秩序恶化之时,借机偷窃庄稼便成为普遍现象(王洪兵,2006)。我们不能从这种观点出发推断出工商资本破坏了乡村秩序,但客观而言,资本下乡之后,乡村秩序与之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认为,这与兴民农场只使用“自己人”的组织结构有关。在兴民农场看来,雇佣本地人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而雇佣“自己人”可以相对避免内部经营管理问题。但在当地农民看来,兴民农场作为一个“外来”的公司,从农民手中流转了土地,应该为当地农民留出赚钱的机会,即当地农民对去兴民农场打工存在期待。但兴民农场在分包土地时将本地人一概排除在外,这在当地农民看来非常“不合规矩”。因此,农民将本来用于村落内部的拾穗权作为借口,发泄对“外人”的不满。
以上三个事件分别展示了资本下乡后与村庄权威、“村霸”和普通村民的互动过程与机制。我们看到,资本下乡之后经历了“被阻拦收割”、“被人欺负”和“被大规模偷抢”等经营中的不顺利,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经营状况。在与乡土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工商资本不仅花费了大量由社会环境造成的“额外成本”,而且对这些问题“无可奈何”,这构成了资本下乡过程中真正需要面对的问题。
工商资本下乡之后,不能与乡土社会形成和谐的互动,这主要根源于资本下乡的“外来性”。这个“外来性”指的是工商资本并非乡土社会内生,其中又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外来性”结合农业产业的特殊性,会对工商资本的内部经营造成监督困难等问题;
第二,“外来性”导致了工商资本与乡土社会互动不畅,产生了“经营之外”的问题。
我们可以就此总结资本下乡“失败”的机制:“外来”资本落地到农村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首先会面对小农家庭经营不需要面对的问题,即监督和激励的问题。这个问题若不能很好解决,则下乡资本容易亏损,并很快会导致在较短时间内失败退出。在本文的案例中,外来资本从经营土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借用分包制的方法,将规模经营变成了家庭经营,同时借用“自己人”等社会关系相对弱化了监督困难所造成的内部经营问题。但单纯使用“自己人”的组织方式也将下乡资本变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飞地”,这不仅没有促成“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的正常互动,反而加重了下乡资本的“外来性”,使得它们在与乡土社会的互动中产生了互不信任等诸多问题,且无法良好“对接”。这些表现为直接冲突的事件对下乡资本的农业经营造成了重大影响,导致了资本在经营过程中进展不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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