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
1月26日,韩长赋部长发表在《光明日报》头版上的文章《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引起了行业的广泛关注。全文很长,理论性很强,基本上相当于今后土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和行动纲领。
文 | 杨洪博
1、现在到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时候
文章中说,“‘三权分置’是实践探索的产物,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不断变革创新的结果”,怎么理解呢?
改革开放初期,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现在有人提土地“私有化”,文章告诉你,这事儿就别想了。文章中明确提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宪法明确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只能归集体(注意,不是国家)所有,农民拥有的是“经营权”。
而到了现在,由于农民进城务工等因素,又致使“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为相对独立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了。
文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43亿亩,占比达33.3%。
这个数字已经达到1/3了,已是大势所趋,没什么讨价还价的余地。
然而,在笔者看来,三权分置其实可以这么理解。
虽说农民拥有的是“承包权”,但这个“承包权”的权利其实很大,土地在承包期内的所有收益权,都是农民独有,同时,农民还有“流转权”。而国家(或者说政府、集体)保留的,只是土地最终的处置权,比如这块地能否改耕地为商业用地,农民并没有决定权,但在收益上并没有与农民争利(农业税也早就取消了)。
或者,不太严谨地打个比方,可以说集体对土地拥有“最终解释权”,但土地上的收益归农民。
2、农村土改效率公平仍要并重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破了大锅饭、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兼顾了效率和公平。
当前,“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可能,而且发展要求迫切”,但承包地的就业保障功能仍发挥着重要的“托底作用”,只是“有所弱化”了。所以呢,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仍然是“既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公平”,换句话说,如果地方在土改中损害了农民利益,盲目作为,这是背离了我们土地改革的初衷的。如果农民没有在这次改革中真正获益,那么土改就不能说是成功的。这是文章的观点。
3、土改目标——优化配置、提升效率
文章提到,土改的目标,或者说最终要达到的效果,是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这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新路径。
由此可见,土改的目的,还是要来进行农业生产。如果挪作他用,比如盖房子了,盖工厂了,那虽然使用效率、产出提高了,但也是背离了土改的初衷的。
4、评价标准——四个“有利于”

土地流转市场
要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有利于促进城镇化发展,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
要做到这个标准,就需要“把握边界”。
“明确界定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边界,以利于各项权能独立行权,充分发挥各自独特效用。”
集体所有权的核心是处置权,可以控制和约束其他权利的不规范行使;
农户承包权的核心是财产权,是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土地经营权的核心是收益权,实现“农地农民有、农地农业用”,既促使提升土地产出率,又保障务农者的劳动效益和收入水平。
处理好“三权分置”,就要充分把握好“三权”的边界。
而“三权”中,最基本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
那么问题来了——
5、农民享有啥权利?
“农户承包权的获得、转让、互换、继承、退出等权能的行使,应体现农民集体的意志。”
这句话说明,农民对自己承包的土地享有获得、转让、互换、继承、退出等权利,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在这个范围内作出决定。
此外,对于土地经营权的使用和流转,农民集体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毁损、闲置和浪费土地资源。
“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主体经营,但不论承包土地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户家庭。”
6、目前比较“前卫”的几种土地流转模式

农业部制作的土地确权颁证试点宣传手册
土地“三权分置”是新生事物,原则上是要保证土地使用的性质,保障农民的权益,在此前提下,应该有很多灵活的操作办法。
韩部长的文章中,列举了一下几种先进做法:
珠三角:珠三角地区探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股份合作制;
松江:上海松江探索引导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村集体,统一整理后再发包给有经营能力农户的家庭农场制;
沙洋:湖北沙洋探索农户承包权不变、协商交换经营权,小块并大块,实行“按户连片”耕种制;
崇州:四川崇州探索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农户、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和专业服务组织共同经营的“农业共营制”;
商水、济宁:河南商水、山东济宁探索土地经营权主体不变,农户通过市场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服务组织、合作社全托管、半托管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等。
文章说,这些“都是‘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总结起来就是两种模式——土地集中型和服务集中型。
其中,笔者认为,松江河沙洋的模式很具借鉴性,可以说是为解决这些年土地流转中所遇到的难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当然,以上做法既然被韩部长写进文章中,即可以理解为为官方所认可的做法,希望各地多向他们“取取经”。
7、确权颁证登记进度

地方召开土地确权颁证培训
如何推进土地的“三权分置”?最根本的在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这项工作。
文中写道,“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土地权属确认、登记、管理体系。重点是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目前的进度是,全国已有2300多个县(市、区、旗)开展了试点,涉及2.4万个乡镇、38.5万个村,完成承包耕地确权登记面积4.7亿亩。
这基本已经达到了我国土地的1/4左右。
同时,文中还大段阐述了“土地经营权市场交易体系”,“县(市)级以上土地流转交易市场达到1324个,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达到17268个。”这说明土地流转,政府更加鼓励通过市场行为进行。
8、一个提醒
文章最后,“健全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段,提到了“开展进城农户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试点”这一项。
笔者认为,大家应该将这一条重点标注出来。
土地承包权是财产权,允许“有偿放弃”这一试点一开,有可能会出现大量的失地农民。
我们知道,农民相对来说是知识封闭的,是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如果一部分在并不完全理解这句话的概念的前提下放弃土地承包权,可能并非明智之选。小了说损害个人利益,大了说甚至引发社会问题。
所以笔者在这里奉劝大家,“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试点”这事儿上,要慎重。
当然,如果笔者对此条见解有误,欢迎指正、辩驳、解释。
9、一个商机
农业金融是近两年的热点话题。但笔者从韩部长的文章中还看出了另一个商机——农业保险。
“实现农业政策性保险在主要产业、主要品种全覆盖,探索开展产量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试点,降低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组建多种形式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
中国人是没什么风险意识的,一提到保险,大家也多会感到周身不适。我国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低下,可能很多人深有体会,每天接到的卖保险的电话就有不少,体验也非常之差。
然而,保险其实是共担风险、大幅减少人均风险的一项措施,在欧美有上千年的历史,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如今,我国农业与世界市场进一步接轨,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也加剧了,长期来看,农业保险这个行业,在国内其实应该会有较大的发展,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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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流转 粮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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